三明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三明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明市財政局 三明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fā)《三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5-07-22 21:14 來源:清流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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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建規(guī)〔2025〕4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三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三明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明市財政局  

    三明市自然資源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5年6月27日           

 

  三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規(guī)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23〕14號)等有關規(guī)定,為加快構建“市場+保障”住房發(fā)展新模式,推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guī)劃建設,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和民生改善,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三明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規(guī)劃、建設、配售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面向本市住房困難的工薪收入群體和城市發(fā)展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運營主體,是指承擔社會責任,具體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房源回購、配售、運營、管理等工作的企業(yè)。運營主體由屬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guī)定選定。

  第五條  市住建局是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監(jiān)督指導工作。

  市委人才辦、市發(fā)改、財政、公安、民政、教育、衛(wèi)健、人社、自然資源、國資、城市管理、稅務、金融監(jiān)管、市臺辦、公積金中心、數政中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屬地人民政府負責轄區(qū)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籌集、建設和需求申請、受理、審核、輪候、配售及后續(xù)監(jiān)管等工作。

  第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堅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購、經濟實用、量力而行”原則,堅持資金平衡,采取市場化方式運作,按照保本微利原則配售。項目實行獨立核算,資金封閉運行。

  第七條 市住建局指導各級相關單位規(guī)范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信息管理系統(tǒng)。市直各有關部門應依托三明市一體化公共數據平臺,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信息管理系統(tǒng)所需數據接口與共享服務對接工作,為配售和房源管理等工作提供數據核查服務和技術支持,提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效率。市財政部門配合做好服務器租用、運營維護等事項的資金保障。

  第二章 籌集建設

  第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通過新建、收購等方式籌集。

  (一)新建包括:1.項目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根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優(yōu)先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2.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供地建設;3.在符合規(guī)劃、滿足安全要求、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yè)、商業(yè)、辦公等非住宅用地變更土地用途建設保障性住房;4.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中配建;5.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6.新開發(fā)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7.市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籌建方式。

  (二)收購包括:符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規(guī)定的“一現、兩防、三合適”基本條件的存量商品住房?!耙滑F”即收購房源應為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相關手續(xù)齊備,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兩防”即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要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嚴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和地方國有企業(yè)經營風險;“三合適”即收購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應當戶型面積合適、價格合適、位置合適。收購價格原則上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為參考上限,即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過5%的利潤。

  第九條 屬地住建部門每年10月份將下一年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抄送至同級自然資源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做好規(guī)劃和用地保障工作。

  屬地相關部門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與項目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90平方米。收購籌集的房源,屬地住建部門根據市場供求關系、存量商品房或存量政策性住房實際情況等因素,經屬地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調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

  第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選址堅持“職住平衡、產城人融合”的原則,充分考慮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齊全等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qū)位布局。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jié)能、省地、節(jié)水、節(jié)材及環(huán)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平。鼓勵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執(zhí)行《福建省高品質住宅設計導則(試行)》,推進我市“好房子”建設。

  第十二條 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鼓勵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fā)貸款和申報發(fā)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并落實相關稅費減免政策;運營主體收購已建成存量住房,鼓勵支持屬地人民政府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補貼或貼息,補貼或貼息資金由各級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為運營主體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提供一定期限的低成本貸款支持;允許符合條件的運營主體發(fā)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籌集收購資金。

  第三章 準入條件

  第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單人戶家庭申請人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以下主體條件、住房條件。準入條件根據實際情況可動態(tài)調整,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一)主體條件:主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轄區(qū)戶籍1年以上或具有1年以上本市有效居住證;在申請地轄區(qū)內穩(wěn)定就業(yè),正常連續(xù)繳交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處于在保狀態(tài)(發(fā)生中斷、補繳情況的相應月份不計算在內);

 ?。ǘ┳》織l件:申請人在申請地轄區(qū)內無自有住房(含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

  經組織、人社部門認定的人才、在明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的臺灣居民(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在本市創(chuàng)業(yè)合法經營6個月以上)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受主體條件限制。

  根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輪候和房源情況,屬地住建部門將申請人的戶籍年限、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交年限、職業(yè)崗位、人才范圍等設置為申購要求,列入配售方案并面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申請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在本市有房產交易行為(具體包括通過買賣、贈予、繼承、接受贈予、家庭析產、執(zhí)行司法裁判等轉移房產權屬的行為),至輪候資格申請之日未滿5周年的;

 ?。ǘ┫硎苓^本市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限價房、人才房獎勵、購房補助、征收(拆遷)安置房等各類保障性住房的;

 ?。ㄈ┥暾埣彝コ蓡T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限制申購情形的。

  第十五條  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選擇作為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視同已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今后不得再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未成年子女以及成年未婚子女已作為家庭成員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可再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離異家庭離異時間應滿2年方可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資格輪候

  第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常態(tài)化申請受理。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申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交申請,也可通過業(yè)務系統(tǒng)自助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經核驗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家庭需要補齊的材料,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未在5個工作日補齊全部材料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第十七條 屬地住建部門收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受理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后,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送聯(lián)審單位。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資源、教育、公積金等部門做好數據共享及數據維護,并在聯(lián)審發(fā)起之日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戶內成員戶籍、婚姻、社保、職稱、住房、學歷、住房公積金等信息的聯(lián)審工作,將聯(lián)審結果通過業(yè)務系統(tǒng)反饋。

  屬地住建部門應當自收到部門聯(lián)審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認定意見。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屬地住建部門應將申請人相關信息在業(yè)務系統(tǒng)或者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確認申請資格,納入輪候庫。

  第十八條 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應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可在5個工作日內,向屬地住建部門申請復核。經復核,異議成立的,由屬地住建部門進行補充公示;異議不成立的,由屬地住建部門通知申請家庭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納入輪候庫,輪候庫實行動態(tài)管理。申請人在輪候期間與準入條件相關的家庭各類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在信息變動的1個月內向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主動申報。進入輪候庫的申請人及家庭(以下簡稱“輪候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輪候,由屬地住建部門予以公告,并刪除輪候信息。

 ?。ㄒ唬┲鲃映蜂N申請的;

  (二)住房、戶籍、婚姻、家庭人口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未主動變更登記,導致不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

 ?。ㄈ┰谏暾埧h(市、區(qū))轄區(qū)內,有項目可申購但輪候家庭3年內未提出申購的;

 ?。ㄋ模┮烟岢鲰椖可曩徢矣许椖糠吭纯蛇x,但輪候家庭在3年內未選房的;

 ?。ㄎ澹┮淹瓿蛇x房的;

 ?。┓煞ㄒ?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退出輪候后再次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輪候家庭需在退出輪候之日起滿1年方可重新提交申請。

  第五章 申購配售

  第二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項目登記購買意向和公開配售。運營主體應當在申購前,制定配售方案,發(fā)布配售公告,內容包括配售對象、項目基本情況、戶型及房源數量、配售價格(含配售均價及一房一價)、申購條件、申購材料、配售安排、申購順序、選房規(guī)則、退出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均價由土地成本、建設成本和運營主體合理利潤構成。運營主體結合單元、戶型、樓層、朝向、布局等差異,制定一房一價表,報送屬地住建部門備案。

 ?。ㄒ唬┩恋爻杀景赐恋匮a償、安置費用、土地前期開發(fā)成本及相關稅費等因素確定;

  (二)建設成本按建安工程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小區(qū)內基礎設施及公用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建設單位管理費等因素確定;

 ?。ㄈ┻\營主體合理利潤按不超過土地成本和建設成本之和的5%確定。

  通過收購方式籌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不超過5%的利潤),具體由運營主體調研后提出意見報屬地人民政府批準。屬地人民政府批準的配售價格分別報市住建局、發(fā)改委、自然資源局、財政局備案。上級出臺配售價格新規(guī)定的,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程序:

  (一)提出意向申購。配售方案公布后,輪候家庭可按配售方案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通過業(yè)務系統(tǒng)或者向運營主體提出項目申購。

 ?。ǘ┐_定選房名單及順序。在規(guī)定的項目申購時間結束后,運營主體結合申購情況等確定選房家庭名單及順序,并在業(yè)務系統(tǒng)或者網站公布。

 ?。ㄈ┕_選房。運營主體按照公布的名單與順序組織選房,選房名單中的輪候家庭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參加選房、確認選房結果。選房結果在業(yè)務系統(tǒng)或者網站對外公布。

 ?。ㄋ模┭a充選房。選房結束后,剩余可選房源可由運營主體再次進行公開配售。具體在配售方案中明確。

  提出項目申購但因項目房源不足導致無房源可申請的家庭,可保留申購資格。

  第二十四條 運營主體應嚴格按照配售方案要求,組織已完成選房的輪候家庭簽訂配售合同,負責辦理合同備案、權屬登記等相關配售手續(xù)。運營主體在簽訂配售合同前應對輪候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經核實,住房狀況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輪候家庭,申請資格及選房結果作廢。

  第二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保障性住房”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屬登記時,應在不動產權屬證書戶記欄備注“該房屋性質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購房按揭抵押外,不得進行商業(yè)性抵押,不得設置居住權、不得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上市轉讓”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已取得申購資格的保障對象選房后未確認選房結果或者未簽訂配售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購,輪候家庭申請資格作廢,自資格作廢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七條 配售房源較長時間未售出導致剩余的,報經屬地人民政府批準后,運營主體可依法依規(guī)暫時調整為其他用途的保障性住房。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條 屬地住建部門負責售后監(jiān)管。購買家庭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未滿10年的,不得通過購買方式獲得其他房產,滿10年后確需購買其他房產的,須向運營主體申請回購。

  第二十九條 購買家庭應嚴格遵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合同約定,合同內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不得擅自轉讓、出租、贈予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不得設定除購房貸款抵押以外的抵押權、設置居住權;

 ?。ㄈ┎坏酶淖兣涫坌捅U闲宰》康氖褂糜猛?;

 ?。ㄋ模┎坏闷茐呐涫坌捅U闲宰》恐黧w結構;

 ?。ㄎ澹┎坏脽o故閑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六)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回購或者約定退出的時間;

 ?。ㄆ撸┢渌`法違規(guī)違約情形。

  第三十條 購買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家庭成員:

 ?。ㄒ唬┥暾垥r屬于未成年子女,因成年辦理退出的;

 ?。ǘ┮螂x婚析產,且明確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歸屬其中一方的;

 ?。ㄈ┥暾埣彝コ蓡T死亡的。

  屬于本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視為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作為共有產權人的家庭成員需退出的,應在辦理變更不動產權屬證書后方可退出,房產交易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購買家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運營主體組織回購,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ㄒ唬┵徺I人或者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患有醫(yī)療行業(yè)標準范圍內重大疾病需籌措醫(yī)療費用的;

 ?。ǘ┵徺I人工作調動遷往本市以外區(qū)域的;

 ?。ㄈ┮蚧橐鲎儎印⒗^承等原因,一個家庭擁有兩套及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ㄋ模┮蜚y行業(yè)金融機構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實現抵押權而處置該套住房的;

 ?。ㄎ澹┮蛉嗣穹ㄔ簭娭茍?zhí)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

 ?。┡涫酆贤s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本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購買人可提出回購申請,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視為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屬于本條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應在變動原因發(fā)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回購申請;屬于本條第(四)(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回購款應優(yōu)先用于清償回購房屋未結清的貸款和回購產生的各項稅費等。

  第三十二條 購買家庭退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運營主體予以回購,回購前應對回購房屋進行現場查看。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交付使用年限、房屋折舊、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等因素確定。裝修不予以補償。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1-(交付使用年限×房屋年折舊率2%)]+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

  交付使用年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不滿1年按1年計算。

  第三十三條 采用劃撥形式供地建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進行銷售以及后續(xù)回購、再配售的,仍按劃撥用地性質辦理,無需補辦出讓手續(xù)和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三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后按房屋現狀再次配售的,配售價格可以在該房屋回購價格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相關稅費和不超過5%的利潤等因素確定。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申請家庭以瞞報信息、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在業(yè)務系統(tǒng)中予以記載,并自發(fā)現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人、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有義務配合運營主體對房源使用情況進行核查,運營主體或者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按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要求開展使用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在交付使用后,屬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其納入街道(鄉(xiāng)鎮(zhèn))和社區(qū)管理,建立和完善社區(qū)管理機制。

  運營主體負責優(yōu)選專業(yè)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物業(yè)服務費收費標準按政府指導價執(zhí)行,全面提升物業(yè)管理及服務質量。

  第三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納入統(tǒng)一的業(yè)務系統(tǒng),各有關部門應做好系統(tǒng)對接與信息共享,為配售和房源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術服務,提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效率。

  第三十九條 運營主體在組織申購、選房分配、房源回購及再配售等過程中,應當加強內部管控,杜絕暗箱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并接受屬地住建部門的隨機抽查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配售管理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管理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權利義務的內容,運營主體應當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實行合同化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會同市發(fā)改委、自然資源局、財政局等部門依職責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辦法施行后,上級有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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